为支持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通知,明确储蓄国债(电子式)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的规定。通知称,自2026年6月起,个人养老储蓄国债(电子)业务开户机构将开办个人养老储蓄国债(电子)业务,即为在该机构开立养老基金账户的养老金投资者提供购买储蓄国债(电子)的相关服务。所谓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业务开办机构,是指财务上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储蓄承销团成员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所谓养老金投资者,是指购买养老金的个人养老金参与者。通过养老基金账户购买 Hase 储蓄债券(电子方式)。通知明确,养老金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电子版)前,机构须为其开立个人养老金专用国债账户,记录养老金投资者购买的债券(电子版)中储蓄国债的期限、数量及持有人变动情况。养老金国债账户必须依赖于投资者自己的养老金账户,资金交易、受理条件和税务规则必须符合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相关规定。另外,要求机构要通过开通的债券储蓄业务渠道(包括柜台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为养老金投资者提供便捷的债券储蓄(电子)查询、申购等服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将公布有关业务办理渠道由各机构在发出每次发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的通知时执行。